第八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九条 秘书处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定期总结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长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成果内容;不得泄露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项目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