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和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秘书长和财务部审核后,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资助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负责人拨付项目资金,项目负责人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向基金会提供资助资金预算表、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收支明细表,报告项目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等信息,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五条  秘书长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理事会定期汇报。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九条  秘书处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定期总结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长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成果内容;不得泄露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项目结果。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立项书)。
 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理事会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之内的项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派人员批准;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之外的项目,以及章程规定的重大项目,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由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秘书处下设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人员向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制度的解释权为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可根据本制度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指南或手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在 2021 年 3 月 28 日第一届第十三次理事会审批通过,于 2021 年 3月 28 日正式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单向街公益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实现项目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单向街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北京单向街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基金会资金支持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报告,报秘书长及理事会批准,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必要情况下,可由理事会批准聘请独立第三方进行专业评估。评估完成后,将评估意见报秘书长和理事会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评估组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基金会或委托的专业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报告,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向秘书长或秘书长指派人员报送结项报告。所有项目文件由运营管理部统一在基金会档案管理系统中管理。

北京单向街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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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信息管理,信息管理需接受基金会项目中心的领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负责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对项目实施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持,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秘书长。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项目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