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上述信息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因违反信息公开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处罚情况及直接负责人过错程度依照基金会相关制度予以惩罚。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有权决定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产生的信息应予以公开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九条 基金会关联交易产生的信息,自关联交易发生后 30 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基金会公开关联交易信息应包括关联交易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单向街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相关工作,依法履行基金会信息公开义务、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活动参与者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根据《慈善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单向街
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北京单向街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运营管理部设信息管理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履行公开信息的归集、发布、管理、归档等具体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募捐信息、项目信息、活动信息、资产信息、制度信息、关联交易以及其它应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采用互联网公开方式。基金会信息公开应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开后, 在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等媒体上公开。